
“回头路”。 从轻发落的“绿灯”并非无原则的宽宥。《规则》明确,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,主动购回全部违规转让的证券并将价差上缴上市公司的,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降低一个裁量阶次处罚。 这意味着,一笔原本应处转让金额30%罚款的违规减持,若当事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,罚款比例可直接降至30%以下。 此外,对于仅为上市公司大股东、董监高以外的普通投资者,或在证监会、交易所发现前已主动报告、公告并停止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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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10:16:27